遵义医科大学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促进社团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社团指导教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社团育人功能,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和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指导老师是指经学校聘任担任社团业务指导的专任教师或管理人员。未经聘任手续或指导非登记备案社团的人员不在本办法范围之内。
第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是学校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根据本办法实施对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觉悟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品行端正,思想高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从事社团指导工作;
(二)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尤其在社团发展所需专业领域内有一定造诣;
(三)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应为中共党员;
(四)愿意接受学校的管理、监督、考核。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是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引领和业务指导,协助校团委加强和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学生社团制定发展规划,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二)指导社团业务活动开展,提升社团活动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活动健康、规范开展;
(三)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各项社团活动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四)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管理部和社团全体成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五)参加学校团委的社团工作会议,做好社团的意识形态教育管理工作;
(六)带队外出比赛和带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七)关心社团干部的成长,为学生社团的发展、建设出谋划策,提出意见与建议,协助做好社团考核、各类优秀评选、安全稳定工作;
(八)做好社团规范化管理和健康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管理、考核、奖惩
第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
(一)选聘时间:根据社团成立时间或社团发展实际需要确定,一般在每年9月份进行;
(二)选聘程序:社团指导教师由校团委负责聘任,采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结合社团特点,在征得教师本人和学生社团同意的基础上确定,并填写《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附件1)和《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附件2),《社团指导教师登记表》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三)一名教师只能担任一个社团的指导教师,一个社团只能配备一名指导教师,每届聘期一般为一年,考核合格后由学校团委颁发聘书;
(四)社团指导教师原则上从本校在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中选聘,优先从社团指导部门选聘。
第八条 校团委负责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管理、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社团指导教师带队外出参赛所产生的差旅费用由校团委报销。
各部门、院(系)应积极支持社团指导教师的工作,做好相关的服务和协调。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考核以学年为单位进行,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以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和要求为依据,由社团成员评议、自评、团委评议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测评方式,其中自评占考核总分的20%、学生评议占考核总分的40%、校团委考核占考核总分的40%,具体考核办法由校团委制定。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85分,不含85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在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给予解聘,取消社团指导教师资格。
(一)思想政治言论出现导向错误,在学生中造成恶劣的影响;
(二)社团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
(三)长期不参与、不指导社团工作,导致工作停滞不前;
(四)所指导社团年审未通过的;
(五)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
(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七)违背师德规范,影响恶劣的;
(八)应当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校团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社团指导教师的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对工作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岗位考核、绩效分配、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
第十五条 学校给予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津贴,工作津贴在学年度考核后发放。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工作津贴为4000元,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工作津贴为2800元,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发放工作津贴。
第十六条 学校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社团指导教师颁发“社团优秀指导教师”荣誉称号。“社团优秀指导教师”的名额不超过社团指导教师总数的15%。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遵义医科大学社团指导教师聘任审批表
2.遵义医科大学社团指导教师信息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