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8-30 点击数:


遵义医科大学办公室

关于印发遵义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表彰

奖励办法的通知

遵义医科大学本科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学校对各项奖励表彰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公原则,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表彰与奖励种类

第五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包括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先进个人和集体荣誉称号:

(一)先进个人

1.三好学生;

2.优秀学生干部;

3.优秀共青团员;

4.优秀共青团干部;

5.优秀大学毕业生。

(二)先进集体

1.先进班集体;

2.红旗团支部。

第七条  对参与校内各类赛事评比及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由各相关活动举办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选,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受奖比例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5%,其中:

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

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

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5%;

单项奖学金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设学习优秀奖、学术科技创新奖、社会工作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四种。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同一年级各专业为评定单位,按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积分,从高到低分等级评定。以百分制计算,德育占20%,智育占70%,体育占10%(体育免修学生德育占20%,智育占80%)。智育成绩以期末考试必修课的各科成绩为依据,平均成绩不能低于75分。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德育分不低于90分。

(三)学习优秀奖、社会工作优秀奖、文体活动优秀奖获得者,学年综合测评积分须在评定单位综合测评积分平均分以上,且在学习、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特别优秀者。

学术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当年度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创见性的学术论文;

2.以第一作者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进行大会交流发言;

3.获得国内外专利授权,并成功转化;

4.获全国性大学生学术科技类竞赛三等奖以上。

第九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只能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四种奖项中的一项。学校在应届毕业生中开展“优秀大学毕业生”的评选活动,不再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同一学年“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不得重复评选。

第十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学年思想品德评定达90分(含90分)以上;

(二)学习成绩优秀,学年智育平均成绩达85分(含85分)以上,且获得该学年度奖学金。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评选“三好学生”,智育平均成绩可加3分;

(三)身体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

(四)积极参加各类活动,学年获得第二课堂学分3学分(含3学分)以上,其中劳动教育不少于1学分;

(五)“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8%。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学年思想品德评定达90分(含90分)以上;

(二)对所担任的工作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团结同学,办事公道,坚持原则社会工作成绩突出;

(三)学习刻苦努力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年智育成绩达到同专业年级智育平均分以上;

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成绩达75分(含75分)以上;

(五)积极参加各类活动,学年获得第二课堂学分3学分(含3学分)以上,其中劳动教育不少于1学分;

(六)各院(系)“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8%;

(七)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委员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评选,参评学生需达到学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2%。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学年思想品德评定达85分(含85分)以上;

(二)遵守团的章程,执行团的决议,履行团员义务,严守团的纪律,积极参加团的活动,能在广大共青团员中起带头作用,按时缴纳团费;

(三)学习成绩优良,学年智育成绩达到同专业年级智育平均分以上;

(四)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成绩达75分(含75分)以上;

(五)积极参加各类活动,学年获得第二课堂学分3学分(含3学分)以上,其中劳动教育不少于1学分;

(六)“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4%。

第十三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学年思想品德评定达90分(含90分)以上;

(二)及时宣传、执行党、团各级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热爱团的事业,积极主动开展团的各项工作,能在广大共青团干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按时交纳团费;

(三)学习成绩优良,学年智育成绩达到同专业年级智育平均分以上;

(四)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成绩达75分(含75分)以上;

(五)积极参加各类活动,学年获得第二课堂学分3学分(含3学分)以上,其中劳动教育不少于1学分;

(六)“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团员总数的4%;

(七)校大学生联合会、社团管理部成员评选“优秀共青团干部”由校团委组织评选,参评学生需达到学校“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人数的12%。

第十四条  “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品学兼优;

(二)在校期间各科成绩优良,无重考、补考、缓考(学校公派缓考除外)科目,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在年级排名20%以内;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及各项活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在校期间体育平均成绩达75分(含75分)以上,身心健康;

(四)普通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第二课堂学分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其中劳动教育不少于4学分;专升本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第二课堂学分10学分(含10学分)以上,其中劳动教育不少于2学分;

(五)五年制本科生在校期间获得三次及以上校级“三好学生”或获得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累计四次;四年制本科按五年制要求递减一次;

(六)“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10%。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先进个人评选限制条件

(一)评选学年度内受到各级各类处分且处分未解除者,必修课有重考、补考、缓考(学校公派缓考除外)科目者,无特殊正当理由未缴清学费及学校相关费用者(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外),均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

(二)在校期间受到过各级各类处分者,或者存在无特殊正当理由未缴清学费及学校相关费用者(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外),不能参加“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委会组织健全,干部能以身作则,团结协作,积极开展班级工作

(二)班风优良,全班同学遵纪守法,团结友爱,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学年度无受纪律处分者且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三)全班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班级成绩优良,无考试作弊,重考、补考、缓考(学校公派缓考除外)学生人数占班级总人数不超过10%;

(四)在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不同奖项人数达到班级人数10%及以上的班级(班级人数19人以下的班级获奖人数不少于2人),无考试作弊,重考、补考、缓考(学校公派缓考除外)学生人数占班级总人数不超过20%,可参评先进班集体。

第十七条  “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及时宣传执行党、团组织的指示和决议,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二)团支部委员之间团结协作,团支部能与班委会密切配合,团干部能带领团员青年在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所在支部的团员能遵守团的纪律,按时交纳团费,定期召开支部大会;能发扬民主,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能及时、慎重地做好新团员的发展工作和超龄团员的退团工作;

(四)落实团干部直接联系青年制度,了解和反映团员与青年的思想、要求,维护他们的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多形式开展积极健康的文体活动;

(五)全体团员勤奋学习,无考试作弊,重考、补考、缓考(学校公派缓考除外)学生人数占班级总人数不超过10%;

(六)团支部有良好的道德风尚,精神风貌积极向上,在落实学校共青团重点工作和开展学校共青团品牌活动方面取得实效;

(七)在省级及以上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得不同奖项人数达到班级人数10%及以上的班级(班级人数19人以下的班级获奖人数不少于2人),无考试作弊,重考、补考、缓考(学校公派缓考除外)学生人数占班级总人数不超过20%,可参评红旗团支部。

 

第四章  评选程序和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评选表彰时间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和“红旗团支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新生开学典礼上进行表彰;

(二) 评选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典礼上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评选程序

各类校级表彰和奖励按照“院(系)推荐——职能部门审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讨论通过——学校行文”程序进行,实行“班级/年级——院(系)——职能部门”三级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学校颁发奖学金证书并发放奖金:一等奖学金12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800元,单项奖学金300元,相关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二)对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大学毕业生”每人奖励200元;“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等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00元,颁发荣誉证书,相关材料归入学生档案;

(三)对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和“红旗团支部”,学校颁发奖状,奖励2000元。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级(不含2020级)以前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要求按照原《遵义医科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遵医校办发〔2019〕30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和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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