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合格资格证书,从事调剂工作的必须是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药剂人员应规范着装,挂牌上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实行首问责任制,做好窗口服务工作。
购进药品应当以保证质量为前提,从具有合法资格药品生产、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药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收人员要逐批验明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购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从具有相应资格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设专库或专柜存放,做到双人保管,专帐记录,帐物相符。
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做到票、帐、物相符。购进验收记录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专人负责药品领取、保管、统计、报表等工作;应定期检查药品有效期,定期盘存,及时补充药品,重点药品每日统计; 药品应分类定位、不得着地堆放,对外包装、药名相似的药品存放有特殊标签标识;每日登记温湿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 药品发放应当遵循“先产先出”、“近效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
药品养护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养护,并做好记录,库存药品每季度养护一次,陈列药品每月养护一次,重点品种每半月养护一次;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污染或变质等不合格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调配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嘱进行,非经医师开具处方不得调配;药品在完成处方调配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处方;药房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挪用、随意外借和兑换药品,一经发现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本制度由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2020年11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