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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医科大学珠海校区医保科工作规章制度
2021-04-30 11:01   审核人:
  1. 为了切实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扩大医疗保障覆盖范围,根据《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就医管理办法》、《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

  2. 适用保障对象为:校区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院校为单位参加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二档。

  3. 参保程序:每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医保科汇总、整理统计参保人员名单,上报社保局审核。

  4. 缴费标准:2019年7月1日起,个人缴费180元/年,财政补助590元/年,其中,低保大学生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5. 享受待遇时间,于每年的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保的,自当年的至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6. 医保报销待遇:在其选定的地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70%,假期、休学、实习期间,市外普通门诊费用,可回其门诊定点机构报销,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支付70%,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50%,年度限额1500元。

  7. 住院待遇: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起付标准:一级医院150元,二级医院250元,三级医院500元,同一社保年度累计住院4次以上,第5次住院起(含第5次)起付标准按相应标准的50%确定。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报销90%。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基础上,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进行二次报销,自付部分补偿,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自付1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80%;高额医疗费用补偿,住院核准医疗费用在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内(含60万元)的部分报销80%;自费项目补偿,符合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病种目录及自费项目目录费用在3万元以上,15万元以内的部分,支付80%。

  8. 本制度由医保科负责解释。

  9. 本制度自2020年11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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